《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资源处

2021年11月,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修订并发布了《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运行机制,更好解决由于制度限制造成项目结题验收不顺畅等问题,市科技局修订并发布了《办法》。

  二、修订要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2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组织管理共4条,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共3条,第四章验收内容和材料共2条,第五章验收方式共2条,第六章验收材料和结果运用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1条。比原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细化了验收程序,加强了诚信管理。

  (一)组织管理

调整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责,逐步将验收工作全过程交予第三方机构,进一步明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项目验收专家责任。

(二)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调整结题申请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二是将结题验收工作逐步纳入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规定项目验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打分和定性结论的方式进行评价。通过验收的项目在市科技局官网上公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整改。

(三)验收方式

一是明确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审查验收两种形式:

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情况汇报、专家质询、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等程序,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一般采取审查验收方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受托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根据验收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二是明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审查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

(四)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一是明确“合格”和“不合格”两类验收结论的评估标准,并定量明确“技术、经济财务、知识产权及自筹经费等指标均完成80%(含)以上为完成项目任务”。

二是强调验收结果应用。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或后补助资金的,拨付相关资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或后补助资金的,按照80%核拨相关资金;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已拨付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三是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四是实行信用管理制度。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信用记录,记录结果报监督审计处备案。

  五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按规定在官网上公示项目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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