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7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42号),根据《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精神,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具体起草。《工作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基础上进行了有效补充,对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前言、适用范围与定义、基本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求等五个部分。

二、重点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该范围综合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的表述,并结合郑州市实施的情况确定。

(二)基本要求

明确了调查启动的基本要求,结合地块在开发的过程中,地块拆分或合并出让的需求,规定了可根据地块红线拆分或合并开展调查的情形。对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疑似污染地块的调查项目,鉴于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大,为保障调查质量,鼓励调查单位对工作方案自行组织专家审查。

为便于统一查询提出调查报告公示平台和公示期限的建议要求。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要求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

明确地块资料的收集应服务于污染识别的需求,强调目的导向。针对调查单位在资料分析环节的理解差别过大的问题,提出应进行完整性、可信度、一致性、不确定性分析。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                                   

本《工作指引》单独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不需要开展布点采样的情形。结合以往郑州市评审经验,提出了8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其他情况可不进入第二阶段布点采样调查。

3.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初步调查)

此部分明确了初步调查工作中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对照点位的布设、样品的采集、监测、评价标准等内容。

4.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详细调查)

此部分明确了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监测项目、异常点位排查等内容。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报告审查要遵循三级审查要求: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单位主管技术总工(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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