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2021年3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
发布时间:2022-02-24 发布机构: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6月17日颁布。原《办法》施行以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明确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加强黄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及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1年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需要对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关于范围调整

结合《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修改。根据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相应的行政管辖区域。

第二条“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河风景区)包括五龙峰、汉霸二王城、桃花峪、岗李水乡、花园口、秦汉古城和大河村遗址”中删去“岗李水乡、花园口、秦汉古城和大河村遗址”,修改为“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河风景区)包括五龙峰、汉霸二王城、桃花峪、黄河湿地景观带、黄土地质地貌展示区等景区。”

第四条“惠济区、金水区、荥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黄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中删去“金水区”,修改为“惠济区、荥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黄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新增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因执法主体为环保部门,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原《办法》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二项中的“破坏周围环境”,修改为“在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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