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公示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公示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9月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初,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对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经研究,拟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公示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相关政策规定,拟制定本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校车费。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0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今年秋季开学前,幼儿园要全面规范收费公示,按照统一格式(如样表)制作收费公示栏(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置于幼儿园显要位置,公示栏(牌)应长期、固定设置,如有变化及时更换。同时也应通过网站、媒体和招生简章等途径,将收费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收费监管

 公办幼儿园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5月份向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多收费、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行为,对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应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利益。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李杰  

联系电话: 6718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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