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举报投诉管辖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15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明确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举报投诉管辖权限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理解和切实贯彻《通知》,现对《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1年9月24日,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成立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的通知》(郑编〔2021〕24号);2021年12月24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正式揭牌,并开展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举报投诉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切实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举报投诉工作,印发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共八个方面内容:

为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效能,切实履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下同)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地驻郑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

(二)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在本行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

(三)各县(市)、上街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

(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保管理部门管辖在本行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管委会医保管理部门,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管辖在本行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审批机关的级别,由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由其注册备案地的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违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实际经营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均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

(七)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八)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也可以交由下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各开发区、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由本区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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