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9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的重要政策内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31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月,河南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发布了《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20〕3号),3月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0〕46号),细化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细则。同年4月,为了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稳定运行的冲击,财政部、人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进一步降低了申请门槛,调整了贴息利率和分担比例。

2022年5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随后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明确加大了国家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同时,考虑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32号)等有关财政直管县的文件精神要求,原郑人社办〔2020〕46号文件内容已无法适应现行政策要求,需要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

三、执行标准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32号)等有关财政直管县的文件精神要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是国家扶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发放贷款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上街区发放贷款按照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省财政直管县(市)发放贷款贴息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

二是地方扶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同时发放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地方支持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其余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十一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二是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二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二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第三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二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第四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第五部分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二是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三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第六部分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二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三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第七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时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二是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第八部分为免除反担保要求。第九部分为加强数据统计、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十部分为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第十一部分为其他事项。

五、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郑州市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

六、术语解释(或关键词诠释)

本《意见》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七、注意事项或落实措施

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贴息优势,积极采取降低反担保、免除反担保措施,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经办流程,缩短发放时间,多措并举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八、新旧政策差异(无旧政策不进行对比)

与原《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0〕46号)相比,本《意见》政策内容有以下几项变化: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依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意见》将第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修改为“脱贫人口”,继续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其中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各20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国家支持贴息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20万元,地方支持贴息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0万;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一是明确了各地贴息政策。市本级和上街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本《意见》执行,省财政直管县(市)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央、省的最新政策执行;二是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18日起至今的贷款贴息分担比例;三是加大地方财政的扶持力度,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全部实行全额贴息,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贴息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担。国家扶持政策按照中央、省最新政策执行,地方扶持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年底。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赵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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