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3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立法修改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相关法律法规补充修定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标准共分三章,在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的基础上增加三个章节,具体为:“第四章 城乡规划类”、“第五章 建筑管理类”、“第六章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中规定的“第四章 其他类”整体调整为“第七章 其他类”。

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从轻处罚;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符合以下表现情形之一的,在违法行为情节判定作为严重等次: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一年”为本次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向前回溯,计算的一年时间段内;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