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处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公开相关事项。
第二条 各处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第三条 各处室的内部信息,应实行内部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应及时利用下列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一)公开栏、网站;(二)工作情况通报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也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有关会议;(三)档案室以及阅览室等场所或者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