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6-00568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信息公开
  • 2014-01-02
  • 2014-01-06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2014年1月2日

郑州市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增强社会环境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成立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宣教中心信息科纳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四)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环境信息负总责。负责审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研究重大事项,部署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网站运维、绩效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组织协调业务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3.组织维护和更新局门户网站公开的环境信息;

4.组织考核业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各单位要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具体职责是:

1.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4.对于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二、公开内容

(七)市环境保护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质量状况;

3.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4.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5.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8.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征收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4.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5.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16.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17.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8.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八)下列环境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2.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九)环境信息公开应该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门户网站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对于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综合性的环境信息,应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召开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十)环境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遵循“谁生成,谁发布;谁生成,谁审查”的原则,未经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不得发布和对外提供。

1.一般环境信息。包括地方法规、环境标准、环保规划、规范性文件、行政受理公示、环评审批公示、环保核查公示、行政许可公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国际合作、固体废物、环境工作动态等。一般环境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生成,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和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发布。

2.重要环境信息。包括新闻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统计、设备招投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保护创建、限期治理、科技攻关项目、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复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重要环境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生成,经主要负责人初审,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和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发布。

3.重大环境信息。包括环保目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环保项目资金、财务预决算、重大环境新闻、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环境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生成,经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初审,报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保密审查,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十一)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严禁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十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保密审查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限内。

(十五)实行信息公开备案制度。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来源、审批过程、发布时限、公开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信息公开产生的情况进行研判。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明确信息的来源、审核、批准、发布,对信息公开实行全过程管理。

四、依申请公开

(十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七)依申请公开由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经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八)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按期限答复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公开附则

(十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十)对于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编制并及时调整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二十二)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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