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6-00026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 2012-06-28
  • 2012-06-29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除规定不予公开的,均应对社会实行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安排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员由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工作。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正。

第五条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条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稳妥的原则,及时、准确、稳步推进。

第八条 公开事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局领导介绍及分工;

(二)局重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房地产发展统计信息;

(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职能;

(五)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国家、省、市房地产法律、法规;

(七)局颁布及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八)局系统干部任免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向其公开。

第十三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直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zzfdc.gov.cn)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三)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媒体。

(四)房管热线、局长信箱、心通桥、ZZIC。

(五)其他依法建立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依规定书面、网络申请公开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及处理。

第十八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并分解到本局的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并通过政府内容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登记备案。因处理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上申请公开不力,受到市政府办公厅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项目,其承办的义务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局内部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程序:

(一)    填写《郑州房地产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二)    由信息产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初审;

(三)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签署意见;

(四)    在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发布。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郑州房地产网、信函或到受理机构填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二)申请的处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我局机关处室、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文件、统计数据、产权交易信息、个人住房信息等需要保密审查的内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有信息产生的单位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有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4.局机关分管领导签批

5.局信息中心进行发布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督查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室)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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