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0-00096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03-12
  • 2020-03-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机关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督促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公开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除依法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http://zzsfj.zhengzhou.gov.cn)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并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进行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十五条  本机关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纸质登记簿或电子登记簿,于收到申请材料当日,登记收到日期、申请人、申请事项,及时填写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立即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进行处理,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表》转至内部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收到初步办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答复文书,经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签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局法制处对信息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对局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答复文书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回复,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牵头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征求第三方或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具体办法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有权更正的,经审核属实,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定期归档制度。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局办公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所产生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材料、纸质登记簿或电子登记簿、答复文书、领导签批笺等材料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的要求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机关有关处室及局属有关单位未能及时、主动制作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未尽核实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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