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75/2019-00045
  • 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19-05-17
  • 2019-05-20
  • 通告
  • 郑大数据〔2019〕23号
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工作部门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和责任部门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公务员考试录用、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流动调配。(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大数据产业工作进展情况。(此项工作由产业发展处负责)

4.离退休干部工作。(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5.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6.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7.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8.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此项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建立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应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办公室应督促各处室(中心)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处室(中心)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政务公开办咨询确定。

4.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本局网站公开;根据规定将信息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2.在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根据相关程序、规定,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我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4.对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

5.局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六)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2.局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郑州市政府网站;

2.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网站;

3.郑州日报;

4.郑州电视台;

5.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1.建立办公室负总责、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相关处室(中心)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行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认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应将本处室(中心)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处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处室(中心)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四)局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政府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办公室应会同保密人员依法对本局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纳入正常的干部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市政府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违反上级部门和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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