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0-00485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1-27
  • 2020-11-27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建设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建设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建设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建设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申请政府工作人员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登记后,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各单位、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确定归口单位或内设机构,采取快捷、稳妥的方式及时送达归口单位或内设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应分别送达。申请人直接向各内设机构或各单位申请信息公开的,各内设机构或各单位应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加盖处(室)或单位印章反馈至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存档备案。
第九条 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针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建设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建设局予以更正。市建设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单位和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