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0-00486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1-27
  • 2020-11-27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一)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的;

(五) 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未经保密审查,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造成失泄密的;

(七)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八)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 办理局交办的依申请公开答复时,未答复或答复不准确致使申请人投诉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建设局败诉的,追究答复单位或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 拒不接受局交办的答复事项,情节恶劣,对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或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 未经保密审查或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政行为的,追究直接承办人员的责任。

4. 机关处(室)或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政行为的,机关处(室)或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5.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平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作出追究决定前,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后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纪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5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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