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90/2020-00043
  • 郑州市林业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0-20
  • 2020-10-30
郑州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局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本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程序、要求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第三条 应遵循当事人办事方便、行政事务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锻炼、借用、抽调人员)执行岗位职务政务公开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规定,公开下列信息中涉及本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对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郑州市林业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除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还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公示板;
  (二)印发宣传资料;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各处室(单位)在制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应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进行,并在局办公室做好登记。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对外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十个工作日。
  (三)各处室(单位)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务信息的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一)局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检查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

(二)对应实施政务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要求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纳入局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年终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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