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067/2020-00125
  •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2-23
  • 2020-12-23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局办,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各局办,各直属单位对提交的有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由部门领导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核意见后,报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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