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与所涉及的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单位(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报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到的单位(部门)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做统一表述。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委应急救援等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