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办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网站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等共同供稿更新。
第五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校对、进行信息发布登记,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七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等形式。
第九条 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最好是即时信息、即时发布。滞后的信息最好不要超过10天。提高时效性、可读性和效率,共同维护网站的良好形象。
(二)信息审核与发布
需要在网上发布的信息,需填写《网上发布信息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网站管理员方可审核发布。
第十条 网站公众参与栏目中的建议、投诉等,需要回复、处理的,应按工作责任职能及时回复、处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以工作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部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