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0-00318
  • 郑州市公安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申请答复规范,审查,解读
  • 2020-10-21
  • 2020-10-21
  • 通知
  • 郑公通〔2020〕230号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公通〔2020〕230号

 

郑州市公安局

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3日

 

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常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一把手为主要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警令部、法制支队、密码办、宣传处、互联网+办公室、督察支队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推动;

(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析考评;

(三)负责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

(四)负责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

(五)负责市公安局层面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等工作;

(六)负责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导应对工作;

(七)负责窗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及督促检查;

(八)负责对拟公开的重大敏感政府信息进行会商审核;

(九)负责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负责市公安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由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1名领导、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分县(市)局和局直各单位各是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采集人、制作人、发布人,负责本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制作、保存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警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单位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概况信息

1.市公安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2.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1.以公安机关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

2.市公安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市公安局负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部门,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

4.公安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5.人民警察、辅警、文职人员招考录用及辞退的条件、程序、结果,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6.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公安信访、督察、行政复议等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

(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1.市公安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2.上级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重要工作部署

1.市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2.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3.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4.市公安局重要活动情况。

(五)社会治安管理情况

1.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

2.道路交通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相关信息;

3.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查处情况;

4.交通组织优化、交通限制措施以及其他与群众出行相关的信息。

5.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市和外市公安机关通缉令。

(六)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者澄清的事项

1.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2.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不实传言、谣言,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释疑解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

(五)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发布审核

 

第十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预先审核。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审核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一)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涉密信息的要提供相关依据;

(二)信息制作部门主要领导审核;

(三)信息制作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信息发布人按照审批后的指示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由法制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容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工作意见,确保依法、规范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由本单位确定分管领导、明确保密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重大敏感信息的,经本单位审查仍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公安局相关局直单位研究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市公安局其他局直单位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市公安局其他局直单位,但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公安局其他局直单位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单位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发布公文时,应当在发文审批笺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审签栏目,由起草部门手动标注该信息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类别。

起草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依法依规对代拟稿的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选择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需要提供书面依据,说明不主动公开的理由。特殊情况,起草部门商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未注明公开属性的,或者选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但未提供书面说明的文稿,一律视为要件不全。文核单位负责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不予进行文稿审核。

公文运转过程中,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如对拟印发文稿的公开属性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明确。

第十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文件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电子版文稿报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予以发布。

需要起草部门同时在互联网站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起草部门自行发布。

第二十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信息,或者起草部门已自行在互联网站、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或者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日期、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一)互联网平台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郑州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2.对于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的简短信息,可以通过公安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公开。

(二)社会媒体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公开。

(三)公共查阅点

通过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

(四)新闻发布会

通过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途径。

第二十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信息,除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公安局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其他诉求,应当告知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对符合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管辖权限和职能分工,转由相关局直单位承办或者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局直各单位除负责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工作外,对市公安局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出具体的审核、答复意见,并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答复意见进行答复。

各分县(市)局负责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法定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所需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郑州市公安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表》,附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交由制作、保存该信息的单位承办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该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单一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答复意见,制作《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法核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保密部门审核,并报请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审核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等加盖印章,反馈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承办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承办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形成答复书,以市公安局名义编号(加盖印章)统一对外答复。

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答复意见,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法核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审核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等加盖印章,反馈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承办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对符合承办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转送法制部门、保密部门审核,并报请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形成答复书,以市公安局名义编号(加盖印章)统一对外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

就延长答复期限的理由拟定回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延长答复期限的合法性及回复意见进行审核确认,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重大疑难问题,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牵头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及该政府信息涉及部门对回复内容进行会商研究。

第三十二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公安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应当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公安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公安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公安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的,可以依法依规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逐级向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负面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对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应对工作,法制支队应当提供法律保障,其它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直接对局直单位、各分(县)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该局直单位、分县(市)局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2. 郑州市公安局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规范

3. 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答复规范

 

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                   2020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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