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0-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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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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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公通〔2020〕276号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公通〔2020〕276号

 

郑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8日

 

郑州市公安局

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公安政务新媒体在发布警务信息、宣传公安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警民沟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公安政务新媒体健康、良性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网络新媒体平台所开设的以机构为认证主体的政务类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等。

第三条  全市公安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局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备案、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政务新媒体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账号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全市公安机关民(辅)警注册开通使用的个人新媒体账号,其认证信息、头像、简介等账号相关信息包含公安元素的,或其日常发布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以及《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设审核备案

 

第五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先申请报备,再开通使用”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需提前向市局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拟开设账号名称、用途、管理人员信息等,由市局报请郑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国保、行动技术、反恐怖等涉密部门不得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七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名称应包含开设单位信息,便于群众识别;头像设置应美观大方并包含公安元素。

第八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信息或功能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关停、注销、底部菜单不可用、变更账号管理员或责任人等,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进行信息变更备案,需要告知公众的要及时发布公告,注明替代渠道、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持续通报变更进展。

 

第三章  日常运维管理

 

第九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依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主办单位应做好平台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并配备外网电脑等专用维护设备。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新媒体工作人员的日常技能培训和思想教育,坚定政治立场,提升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须做好日常值班和节假日值守安排,确保平台更新频次,微博、微信(不含服务号)每两天至少更新一次,其他账号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平台日常监测,确保7*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控和值班值守,对发布内容及发布频次开展定期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

 

第四章  内容审核发布

 

第十四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严格落实先审后发、层层把关、分级负责要求,由主办单位设置三级审核,即初审、复审、终审。对不当言论、错误信息及错别字现象进行严格筛查。

第十五条  制订详细的保密审核流程,明确保密审查制度规范,拟发布信息前,主办单位审核人员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应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定期发布以下方面信息:

(一)与本地区、本单位警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内容

(二)本单位警务动态

(三)政策法规、法律条文

(四)便民服务措施、群众办事指南

(五)警营文化建设展示

(六)按市局要求统一转发或发布相关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严禁发布和传播、转发不良信息,不得发布、转发不当言论和不实信息。未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发布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

(二)涉及民族宗教的案事件

(三)恶意报复社会和伤害未成年人案件

(四)技术侦查手段或其他涉密案件

(五)涉外案件以及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六)有版权且未获版权所有方授权的信息

(七)其他不适合对外发布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政务新媒体中出现的错误信息或违规信息,一经发现,主办单位应立即进行修改或删除,因发布违规信息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由发布单位负责处置,同时市局将视事态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互动交流审核

 

第十九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必须开设互动功能,鼓励群众通过后台留言、私信等功能进行咨询求助、建言献策或表达合理诉求。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互动区的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生硬冷漠。

第二十一条  对互动区的信息要注意分类甄别,对反党、反社会言论等有害信息需及时予以删除;对于群众正常诉求、疑问,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回应;不能及时答复的,可先行告知交办情况,尽快办结并回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诉求,要及时告知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建立、完善和规范内部处置工作流程,明确对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类信息的受理、流转、处置、反馈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章  安全防护保密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本单位账号进行安全巡查和保密检查,发现有泄密内容或违规信息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应严格执行公私分离,专机专用,定期杀毒清理,定期更换密码及安全认证方式,确保信息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密码泄露、账号被盗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网监部门应发挥网络巡查执法和技术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各新媒体平台运营商的沟通协调,做好各类涉警信息的监管监测,防止他人冒用公安账号发布不良不实信息,招摇撞骗、误导公众,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公安政务新媒体上泄露国家机密或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因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市局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应急联动响应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网评工作指令,各政务新媒体平台要步调一致,迅速响应,不得视而不见,拖延推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网络上发现的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敏感案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涉警舆情,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回应,应迅速向上级报告,由市局新闻中心研判后,统一进行回复。

 

第八章  工作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局定期对全市公安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奖优惩劣,不断提升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运行质量。

第三十条  对于缺乏专人维护管理、不能及时更新信息,被省、市通报的公安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同一年度内被连续通报三次的账号,市局将强制予以关停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               2020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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