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0-00313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2-28
  • 2020-12-28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编制、审查和发布工作制度

一、政务信息编制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工作,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办理渠道、流程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事项。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郑州市科技局主动公开基本事项目录标准》(见附件),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保障工作。局办公室会同情报所,每年初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要点,定期对郑州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和市政务公开平台目录设置进行梳理校对,确保主动公开信息准确规范,更新及时。

(三)情报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编码工作。

二、政务信息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政府公文的审查。起草部门在起草公文的过程中,应表报《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文稿签》,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经法规处法制审核、办公室形式和保密审查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印制中标注“主动公开”字样。

(五)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包括简报信息、通知

通告等,应填报《信息发布审查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签署保密审查意见后方可在局官方网站、市政务公开平台、其他媒介公开。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

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三、政务信息发布协调

(一)我局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

(二)由我局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四)我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会议等媒介发布政府信息,按要求审查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发布;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市政务公开平台等媒介发布政府信息,按要求审查后,由情报所负责协调发布。

四、其它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编制、审查和发布协调工作流程的通知(郑科内〔2017〕22号)作废。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