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1-00016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11-03-21
  • 2011-04-07
  • 通知
  • 郑人社信息〔2011〕1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外专局、军转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我市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营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厅和我市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关注民生,展示形象、扩大影响,坚持正面引导、营造氛围、推动工作,坚持重在统筹、重在策划、重在创新、重在实效,着力在宣传政策法规、报道重大活动、总结工作经验、培育先进典型、引导社会舆情、推动各项工作上取得实效,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报道、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资料等相关新闻宣传活动。具体宣传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形势分析及重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信息;其他需要宣传的事项等。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宣传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统一口径。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部署,同时检查落实,同时考核评比。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建立完善新闻发布、新闻采访、舆情引导、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局领导具体指导下,由信息处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各处室(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第八条 信息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拟订和落实新闻宣传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组织新闻发布,安排新闻单位采访,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宣传活动,提出宣传重点,确定宣传内容,提供背景材料,撰写新闻通稿。各处室(单位)要把握相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导向,提出相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拟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

第十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由办公室、信息处组织宣传报道,相关部门配合。局领导参加、由各处室(单位)举办的业务工作会议(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会议(活动)承办单位应及时通知信息处,共同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处室(单位)要指派一名熟悉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与信息处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信息处提供新闻宣传有关信息;反馈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涉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处室(单位)负责人和信息处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信息处安排新闻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及时将日常宣传需求报信息处,由信息处统一编制宣传方案,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处室(单位)参加,拟定重点宣传主题、确定宣传原则、审定宣传方案。信息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落实。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临时性宣传任务,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信息处配合。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受局党委委托,代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新闻。

第十六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信息。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媒体座谈会、提供新闻通稿、记者访谈等新闻宣传方式。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就全局性和重大人力资源社事项予以发布。

重大全局性事项新闻发布,经局领导同意,报请市级宣传部门批准后举办记者招待会,由局长或主管局领导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需要,局新闻发言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重要事项新闻发布,经市级宣传部门批准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主管局领导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由信息处负责协调组织,邀请新闻媒体并准备新闻发布材料,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十八条 新闻通气会主要用于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阐释相关政策,澄清不实信息,解答新闻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等。

新闻通气会由信息处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根据对外新闻宣传需要,或应有关处室(单位)、新闻媒体的要求组织召开,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报道原则,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发布程序,加强舆情研判,强化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遵循"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把握主动、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筹协调,信息处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密切配合。

第四章 新闻采访与新闻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处统一负责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和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提供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采访局领导,由信息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联系安排采访事宜。信息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准备采访资料,供局领导参考。采访内容刊载前,需经被采访的局领导审定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采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信息处根据新闻媒体采访计划协调安排。

第二十三条 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度。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各处室(单位)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相关处室(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程序采访。

第二十四条 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符合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宇严谨精练。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由信息处统一提供给新闻媒体。

第五章 舆情搜集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12333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舆情收集、监测和报告。数据管理中心负责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维护和栏目内容的更新。重要政策措施发布后,相关处室(单位)应注意搜集舆情,了解社会群众反映,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各处室(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网络的跟踪阅评,参与网络评论,通过网络新闻跟帖、发表评论、接受采访等形式,发表主流意见,加强正面引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信息澄清和处理机制。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造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由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牵头,信息处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制定年度目标,对各处室(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定期通报各处室(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对于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消极对待、工作落后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好新闻评奖。定期评比表彰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秀新闻稿件,并对新闻媒体记者进行表彰。

第七章 新闻宣传纪律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四条 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擅自将尚未公开的政策法规、领导讲话、文件材料、数据信息以及对重大热点问题的立场主张等交由媒体发表;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或以公职人员身份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处室(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室(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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