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郑州市统计局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局各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的完整性。各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划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不公开的是否有依据。
(二)公开的及时性。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三)信息的安全性。是否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四)依申请回复情况。是否及时流转依申请材料,按规定按时回复有关申请内容。
(五)服务与监督情况。在统计服务中是否被社会公众赞扬或发生社会公众不满意投诉情况,是否按社会公众的投诉和意见进行整改。
(六)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