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74/2021-00001
  • 郑州市统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01-20
  • 2020-01-20
郑州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规范局政务微博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政务公开、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统计宣传及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郑州市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微博为市统计局在新浪网注册认证的“郑州统计局”官方微博。

第二条 政务微博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管理运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分工主抓,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职责,局各处室、队、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运行支持工作。

第三条 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类型包括:

(一)原创类信息:政务信息、统计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分析、统计知识及其他需要宣传发布的信息。

(二)转发类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政务微博可转发中央、省、市官方新闻媒体(含新媒体),以及政府(含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转发信息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时应注明稿件来源并确认得到授权。

(三)活动类信息:根据需要,政务微博可适当策划发布有奖问答、问卷调查、线上投票、抽奖等互动类活动信息,增强与网民的互动性。

第四条 政务微博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纪律规定,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不得擅自转发评论关于社会敏感事件和敏感问题的信息,不得报道未经核实且未经授权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形式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动漫作品等网络新媒体可以实现的形式。

第六条 根据政务微博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分工,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认证年检、组稿发布、活动策划、工作协调、培训考核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局各处室、队、中心结合各自职能分工,承担拟发布信息及有关资料提供、活动策划组织、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综合处应各指定1名政务微博管理员,具体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局各处室、队、中心应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政务微博供稿及其他联络协调工作。

第八条 根据提升新媒体宣传工作效能的需要,政务微博平台设计、稿件后期制作及美工、宣传产品及活动开发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开展。

第九条 政务微博信息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要求,对表述正确性、国家秘密、个人信息等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发布:

1.各处室、队、中心信息员提出发布信息申请,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2.局办公室、综合处依据相应职责分工,分别对政务信息、统计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分析和统计知识进行审核,其中:工作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统计数据、统计公报、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统计知识由综合处审核。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敏感信息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条 转发中央、省、市官方新闻媒体(含新媒体)的信息,以及政府(含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综合处政务微博管理员提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重要、敏感信息应提请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提请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微博信息先审后发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信息传播内容准确、适时、安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及时加强对相关信息的舆情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网民关切的舆情信息,由原信息供稿部门组织人员及时提供回应信息,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回应。回应信息的审批程序与申请发布相同,由局办公室统一网上回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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