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2-00054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
  • 2022-08-18
  • 2022-08-18
  • 2022-08-18
  • 2023-02-28
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参保单位(含航空港区)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现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纳入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范围。

二、缓缴流程

按照“免申即享”的惠企、便民服务理念,将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chs.zheng
zhou.gov.cn/)公示(见附件1)。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查询了解有关缓缴信息。

未纳入缓缴划型范围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2年9月25日前向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中心或市医疗保障中心提交缓缴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市医疗保障中心据此调整缓缴单位名单,将参保单位纳入缓缴范围。缓缴月份、缓缴期限、待遇保障依次顺延实施。

三、缓缴月份、缓缴期限

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2022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三个月,缓缴期满,2023年2月前须足额补缴到位。

四、缓缴期间补缴

缓缴期间,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的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巩义市缓缴职工医保工作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执行。

咨询电话:0371-12393

附件:1.郑州市参保单位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名单(按单位名称排序)

2.郑州市参保单位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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