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

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

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

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3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

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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