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根据《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及有关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优化、协同、高效,现就郑州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尽快按程序提请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有关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调整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的行政机关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