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30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科技金融与服务业处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9年以来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相继对国际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了2019年的申报工作。为使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与国家和省更好的衔接,形成合理的指标梯次和统一的管理方式。为此,我市依据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要求。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促进与发展、附则共五章24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功能及建设目标。明确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条件”规定了认定孵化器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孵化面积、孵化基金、人员、导师、知识产权、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相关要求及应具备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明确了孵化器认定程序、孵化器考核评价、孵化器事项变更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对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营造科技创业生态、构建良好的孵化育成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办法》名称的修订。

参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的名称规范,将我市《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修改为《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办法》认定条件的修订。

1、《办法》变更内容:

(1)市级孵化器认定要求:修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郑州市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和重大违法违约记录;”

(2)孵化器面积要求:修订为“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要求:修订为“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4)在孵企业数要求:修订为“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5)在孵企业要求:修订为“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智汇郑州”人才工程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或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6)毕业企业要求:修订为“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办法》新增内容

(1)毕业企业数要求: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省级不少于10家);

(2)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要求: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备案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

(3)孵化器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要求: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至少3人。

(4)孵化器创业导师要求: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至少3人。

(5)对专业孵化器要求: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6)孵化器考核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考核评价办法》(郑科〔2018〕3号)实行年度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

(7)加强孵化器管理要求: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进行变更备案。

四、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韩雄

电话:67182170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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