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9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9〕2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本《通知》,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第十四条“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的规定,经学习借鉴成都市、杭州市等地的经验做法,结合郑州市建筑领域实名制工作实际,并根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通知》。

  二、目的和意义

  《通知》通过规范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申请程序、资金比例、支付方式以及相关处罚事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了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义务,实现了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治理,保证了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能够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共六条。

  第一条:强化合同约定。《通知》印发时间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的相关内容。《通知》印发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作为对《施工合同》的补充。

  第二条:规定拨付比例。为保障工资性工程款的优先权,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不同性质工程的人工定额测算,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的最低拨付比例。其中,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第三条:明确按月拨付的程序。工程正常施工期间,工资性工程款应逐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第四条: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责任主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委托主体。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单位是委托主体。

  第五条:本《通知》适用的相关处罚。对《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规定进行延伸解读,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主体的义务。

  第六条:有效期。规定试行有效期两年,一方面是考虑到人工费定额属于变量,未来有调整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本《通知》对工资性工程款的规定需要经过市场的实践检验,有必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结合监管实际,将地铁等轨道交通工程归类广义的市政工程。

  五、期限

  二年。

  六、术语解释

  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用部分,工资性工程款具有拨付使用的优先权,专款专用于支付建筑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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