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和救急难作用,更好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等五个方面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对象。

(二)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规范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鼓励、引导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承接政府救助“转介”服务。

三、《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情况

市民政局在草拟《实施意见》之后,征求了部分县(市、区)民政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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