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威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本《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利用存量土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给,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本《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利用存量土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给,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关于适用范围、申列程序和建设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

    (二)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申列程序:申报建设租赁住房程序对于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愿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和经营。

      1.应首先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申请。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

    (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条件及要求

     1.为确保租赁住房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办法》要求建设租赁住房需在郑州市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内进行选址。

     2.建设租赁住房,需符合环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

     3.建设方案需要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包括日照、间距、使用功能等需满足要求。

   (四)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

   (五)不再重新编制控规,但需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三、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

以上是对《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核心解读,便于大家对《办法》理解掌握和执行。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五、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刘屹  67188533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