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试行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30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0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试行承诺制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20〕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本《通知》,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豫人社〔2020〕8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特发布本通知。

  二、目的和意义

  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共6条。

  第1条:适用时间和范围。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企业按照首次申请资质核准、资质增项、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等情况申请我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试行承诺制。

  第2条:明确企业承诺的范围和我局审批的依据。企业在申请或申诉期间对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作出符合资质标准的承诺,我局依据企业承诺进行审批,暂不对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第3条:明确了我局核查的时间和核查的标准。我局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组织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对申请企业承诺的企业主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我局作出许可决定后,企业也可提前提出核查申请。

  第4条:明确了公路、水利方面资质的审查要求。对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相关类别资质许可的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5条:明确对违反承诺企业的处罚。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记入信用档案,并列入“黑名单”。

  第6条:限定了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企业不能办理的相关业务。以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承诺方式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完成核查前,不得办理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升级、注册地迁出、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四、适用范围

    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企业按照首次申请资质核准、资质增项、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申请我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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