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1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按照“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推进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的《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推进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建议删除《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住宅区、建筑物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平面图等。”原文为“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郑州市城镇居民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总平面图、效果图或鸟瞰图”。修订后的《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中已删除该条款。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精简办事流程,取消备案公示环节”的要求,修订后的《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在办理时限上,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原文第八条第三款为“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登记申请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拟用名称予以审核,并通过郑州地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修订后的第八条第三款为:“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拟用名称予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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