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1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市住房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在已印发的《郑州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制定了《郑州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郑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实施方案(2019-2021)》、《郑州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

二、申报主体如何确定

按照“谁实施谁申报”的原则确定,并按项目进行申报。

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一是列入政府建设计划或经政府批准同意,建设(购买)的租赁住房项目(新建、改建类);二是列入县(市、区)政府(管委)盘活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和已出租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盘活运营类);三是与市房屋租赁平台互联的租赁信息平台(平台类)。

特别说明:酒店、民宿、公租房等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对企业(单位)申报资格有什么要求

负责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部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并且已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申报已出租运营项目的租赁住房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应在有效期内且在市房屋租赁平台网签备案的数量须达到一定条件:集中式项目不少于50套/间,或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散式项目不少于100套/间,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五、项目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新建(购买)类项目须列入政府计划并纳入市房屋租赁平台项目台帐,且至少取得施工手续,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

改建类项目须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并纳入市房屋租赁平台项目台帐,且项目租赁住房不少于50套(间)或1500平米。

盘活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项目须列入县(市、区)政府(管委)盘活计划,并签订房源筹集回购、回租或作价入股合同,纳入市房屋租赁平台项目台帐。如果是在建项目,至少取得施工手续,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

已出租运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须在市房屋租赁平台网签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实际出租时间超过1个月。

平台对接类项目须满足企业平台已完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备案,并与市房屋租赁平台完成对接,且经对接平台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房屋租赁平台网签备案。


六、申报流程是什么

申请单位(企业)进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zfbzj.zhengzhou.gov.cn/),通过“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中的“中央奖补申报”模块按项目类型提出申请,上传材料,并向受理单位递交纸质材料。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在市住房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的奖补资金,市住房保障局将此项目纳入市住房租赁示范项目备选库。为鼓励企业开展专业化运营,对运营类项目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分值确定档位,不同档位奖补资金不同,分别为300、200、150元/平方米。

盘活运营类的项目受理单位为项目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分散式项目(单个项目不足50套(间)),应将项目整体打包后在企业注册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其他项目的受理单位为市房屋租赁交易中心。

七、申报时还应注意什么

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两类以上申请条件的,仅可选择一类申报;同一套房源不能重复申报,审核通过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八、哪些情况将不予奖补

1. 企业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

2. 企业或机构未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行业主体备案、房源信息未录入市房屋租赁平台、住房租赁合同未在市房屋租赁平台网签备案的;

3.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中高收入群体提出申请的;

4.企业投诉率较高的,即经有关部门核实有效投诉套(间)数占企业运营租赁房源套(间)数比率超过5%的;

5.企业违反《郑州市房屋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信用分不足80分的住房租赁;

6.项目存在以租代售、虚假宣传行为的;

7.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

8.租赁住房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

9.租赁住房为大户型(144平方米(含)以上),或属于高端(同区域平均租金价格2倍(含)以上)租赁住房的;

10.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年度涨幅高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的;

1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九、资金拨付有什么条件

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在建项目和新建(回购)类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取得施工手续且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预拨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房屋租赁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拨付剩余部分;改建类租赁住房项目,改建方案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预拨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市房屋租赁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拨付剩余部分;其他盘活运营类项目、平台互联类项目,审核通过一次性发放全部资金。

十、申报成功后,单位(企业)应做好哪些工作

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监管,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独立财务管理和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应当遵守《细则》以及本市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如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规定年限,新建、购买、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虚假宣传等。

十一、出现哪些情况政府将收回专项资金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因故中止或未中止但未按承诺工期完工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局报告相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限期将已领取的专项资金全额退还至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专管帐户。拒不退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运营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也将收回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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