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来源:市城建局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2月,郑州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我市又相继出台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完成了顶层设计,2017年11月我市成功获批全国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1000多万平方米。因《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存在时效性,为了能够保证装配式建筑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缩小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先进城市的差距,按照市领导指示,参照上海、杭州、长沙等先进地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二、《通知》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2020-2021年,达到30%以上;2022-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建设任务:一是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自2020年起,原则上所有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二是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1)所有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0年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三是各县(市)、上街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自2020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一是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二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三是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配套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四是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是确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二是装配式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是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改变装配式项目的建设方式。

(五)政策支持

提出了六大扶持政策:一是《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延续至2025年底。重点推进区域(航空港区除外)由市级财政承担;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二是对采用预制保温外围护墙或玻璃幕墙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三是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是郑州市市域内,经市主管部门评审的装配式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装配式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五是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可不停工。六是运输不可解体超限预制构配件,企业应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政文〔2017〕37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城建局

解读人:王春喜

联系方式:6717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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