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1 来源:市资源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6日正式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1990年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市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提升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

随着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城乡建设全面提速,“以拆开路、以拆促建”向“以建为主、提升品质”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持续提升,深入推进城建提质工程,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1990年出台的《规定》将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了规范化进程,实施29年来,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从无到有,档案从少到多,形成了门类齐全、数量丰富的馆藏档案20多万卷。其间,共接待社会各界查阅利用40万人次,查档近70万卷次,复制档案近150万张,利用档案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数亿元,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提供了大量翔实可靠的资料、证明和成果,对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新形势下,以现代化设施、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为基础,以智能化管理运行为支撑的大数据时代,正在引领着城市发展的建设步伐,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范围的变化,种类和数量的大幅增长,对以城乡建设档案为核心内容的大数据开发也存在巨大需求,《规定》的部分内容如收集归档、保护利用的形式和途径等已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需通过全面修订促进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共享

服务是提高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生存能力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改变“重藏轻用”观念,从传统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新模式转变。通过修订《规定》增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系统,来实现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以促进我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三)完善城建档案法规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指出“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 1987年11月,原城乡建设环保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原《规定》的出台是对其的补充和细化,已沿用至今未进行修订,且《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档案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先后经过多次修改。

二、起草过程

《办法》由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为起草部门,按政府立法程序送审后,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了立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和管理需求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梳理和专家论证,集中审查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形成后,原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1.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征求意见。

2.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派出机构及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原市建委、原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4.组织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进行论证。

5.向28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

立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18条,经逐条研究,共采纳90条。

三、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此外,《办法(草案)》还参考了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外省市的条例规章,学习借鉴了厦门、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管理体制

原《规定》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职能的表述,存在多部门实践中不便于衔接操作的规定,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设定由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系统,实现城乡建设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二)关于收集归档

为确保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归档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且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定期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三)关于保护利用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统一标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上街区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管理,从馆库建设标准、保存档案的配置、采取的科技手段等措施设定了具体条款。

为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和利用价值,《办法》设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复制、摘录等服务的规定,并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港澳台、华侨及外国公民如何具体利用城建档案作出规定。

(四)关于信用监督制度建设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和规范档案管理使用中的失信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和执法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监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原《规定》未设罚则,《办法》规定除上位法已有处罚从其规定外,对其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并设定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予以公示。

解读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曾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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