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先后出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及时制定《细则》对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四)《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三、起草过程

办公厅高度重视《细则》的起草工作,由相关处室成立起草小组,在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了《细则》框架和主要内容并形成初稿,先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直部门、相关单位、厅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后又向办公厅党组成员征求意见,在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细则》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形成了《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程序、审核、责任机制等内容,建立了计划管理制度,规范了制定程序,严格了审核质量,明确了考核监督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文件计划管理制度。《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要在每年11月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二)聚焦起草环节提升文件质量。《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一是指导主办部门客观、准确、公正完成起草工作。二是强调起草阶段的调研评估论证,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完善征求意见程序,强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强化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核机制。《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一是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核机制。二是办公厅承办处室应当对文稿的完备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充分发挥部门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的审核作用,主办部门未经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报,同时,主办部门应当对市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

(四)健全文件管理监督考核机制。针对实际工作中对部门办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监督考核工作方面存在的缺失,《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一是将部门办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部门的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被确认违法时的责任追究程序,形成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闭环管理。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解  读  人:李胜利

联系电话:6788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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