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1 来源:市工信局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在三年(2016年-2018年)“三去一降一补”国家战略基础上,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2019年9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煤行〔2019〕210号)。为深化全市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实现全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要求,市工信局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多次到新密、登封等重点产煤县(市、区)调研,并组织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郑省属煤炭企业召开做好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座谈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对政策进行宣贯动员,深入了解煤矿现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前期调研考察情况,综合各方意见,起草了《郑州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进行了20余次的修改完善,征求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委局意见建议后,形成本文稿。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分五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关闭标准和程序、支持政策、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积极引导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其中,到2021年底全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 三是应退尽退、能退尽退。

第三部分是关闭标准和关闭程序。

第四部分是支持政策,包括职工安置、产能置换资源价款和奖补政策。其中,明确了按照关闭退出进度对关闭退出矿井给予奖励。2020年关闭退出的,每处矿井奖励600万元;2021年关闭退出的,每处矿井奖励400万元。同时,积极引导我市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主动退出,对2020年符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程序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每处矿井奖励600万元。

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二是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拟关闭退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同时明确:到2021年底,我市仍未实现机械化开采、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三)主要内容

解读机关: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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