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郑州实际,出台《郑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意义

    郑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规范和改进公物仓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更好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讲话精神,落实好国家推动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政策要求。

二、出台依据

2010年《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号)印发,对省级政府公物仓进行规范管理。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监督检查、附则等六个章节。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二)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

(三)明确应缴入公物仓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更新置换的资产,罚没及涉案物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四)明确公物仓资产的使用程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出借;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借用期间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五)明确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程序。资产出售、转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售、转让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拍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房屋建筑物出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招租房屋租金进行评估。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

(六)明确公物仓处置资产收入管理。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上缴市级国库。

(七)明确监督和追责。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于竟远

联系方式:6718650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