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3 来源:市司法局

日前,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对原来《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的修订,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对《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背景

(一)国家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自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为适应新要求,需要对我市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我市行之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需要上升为制度保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已经积累了公布制定主体、“三审制”(会前、会中、会后)、及时清理和动态化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保障和推广。

二、修订情况

(一)修订过程。修订工作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规定,参考上海、浙江、重庆、厦门等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做法,修订完成了《规定》。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一是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征求意见;二是分别向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进行论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名称,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为与国家保持一致,《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相应修改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二)明确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机构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郑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司法局的三定方案,《规定》调整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职能。并根据机构调整情况,将“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三)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依法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六类禁止性规定。

(四)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规定》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确立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并区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内容,相应采取征求社会公众、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职能部门、相关专家等,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以充分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内容。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呈常态化,为规范清理工作,《规定》明确了清理制度、清理主体、清理程序和清理工作要求,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既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加强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规定》一是增加了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的内容;二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三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七)规定了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施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及程序已有明确规定,《规定》将原来关于重大决策的内容予以简化,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解 读 人:李艳艳

联系方式:6718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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