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市资源规划局

一、修订背景

2018年8月20日,我市出台了郑政〔2018〕41号《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3年),两年多的施行过程中,该文件在强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有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用地单位等方面反映的情况看,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1、待供应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结建地下空间(指地面建设主体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同步供应(及是否收取相应土地价款)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都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用于配建停车场(库)建设以解决地上停车难问题的情形,同时用地单位也往往没有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诉求,由此在地下空间建设成本原本就远高于地表的情况下,因为必须同步供应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应土地价款,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增加了用地单位的建设成本,影响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按规划实现对地下空间的正常开发利用。

2、已供应住宅类项目用地(待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是否需补办其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及是否收取相应土地价款)问题。此类项目,通常是前期批准控规中没有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控制内容,供地时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也未明确有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后期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要求补充编制地下空间控规(其中有些已经新编并经批准),补办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缴纳相应土地价款,由此拉长了建设开发周期、增加了建设开发费用(很多在用地单位计划和预算之外),造成用地单位不理解、不接受。

3、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评估和收取原郑政〔2018〕41号文件是按照地下空间规划全用地面积进行测算,与规划允许实际可建设使用范围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情况下与项目实际建设需求更是相去甚远,企业认为地下空间开发成本与效益不匹配,难以被相应的用地单位理解和接受。

鉴于以上,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适时启动《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以期提出与时俱进、实用管用、符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新政策、新措施。

二、修订思路

(一)坚持问题导向

改变现行“所有项目有规划必须办地下建设使用权手续、必须按规划计收地下建设使用权价款、取得地下建设使用权才能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政策规则,着力解决反映集中的痛点、焦点问题。

(二)坚持目标导向

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为目标,按照住宅类项目和非住宅类项目两大分类,落实“产权登记与规划建设相分离”的政策导向;同时,结合实际、细化分类、优化措施,合理降低地下空间用地成本费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主要内容一:对于待供应非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时,其结建地下空间为非经营性用途、停车场(库)的,暂不计入供应范围,暂不作不动产权属登记,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建设审批;但配建有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其结建地下空间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

(二)修订主要内容二:对于已供应(新建、在建)住宅类项目用地,如果已批控规中未含有其结建地下空间的内容,则可不再补办相应地下空间使用权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果已批控规中含有其结建地下空间的内容,则依据规划条件补办相应地下空间使用权处置手续。

分期审批、分期建设、尚未全部建成的,控规明确地下空间指标前,对地下空间已经完成工程规划审批的部分,可不再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控规明确地下空间指标后,对地下空间尚未进行工程规划审批的部分,应按照控规出具相应的规划条件,并补办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手续。

小区已全部建成的,增建地下停车场(库)的,原则上可不再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手续,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修订主要内容三:对于已供应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结建地下空间为非经营性用途、停车场(库)建设,如果没有权属登记需求,则无需申请补办相应使用权手续;如有产权权属登记需求,可依申请为其补办相应使用权处置;但涉及地下配建有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依本规定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手续。

(四)修订主要内容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计费面积按照地下空间水平最大投影面积(规划建设面积)设定,并根据开发层数不同、采用差异化定价策略,合理降低用地成本费用。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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