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办理建筑许可成本,我市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成都、济南、青岛出台了支持工业、小型仓储类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区分项目统一按照170元/平方米征收,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通过学习借鉴成都、杭州等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以及为企业减费用降成本方面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第11条“降低办理建筑许可成本。完善费用减免政策措施,推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文件,第六大项第二小项“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各地是否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统一规定,确需提高的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上限标准’有关要求,对标营商环境评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经政府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储项目鼓励各地将收费标准调整为零”。

(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三条“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三、主要内容

自2021年12月6日起,市内五区和四个开发区区域内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零,有效期两年。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邢予静

联系电话:0371-67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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