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5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一、制定背景

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关系着行政管理的成败,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决策执行与调整程序、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及相应的责任追究等重要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中央和本省相关规定在我市全面、正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需通过研究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借鉴西安、武汉、长沙、青岛、大连等地做法,拟以政府令形式出台《规定》,从制度设计层面解决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起草工作如下:为加强组织领导,顺利推进《规定》立法工作,2022年3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组成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承担《规定》的具体起草工作,2022年5月,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等程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规定(草案)》,于7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8月17日公布。

三、制定意义

(一)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基本要求。《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有利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出台《规定》有助于我市积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定》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有利于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出台《规定》有助于我市不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通过《规定》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有利于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出台《规定》有助于我市全力打造“阳光政府”。《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依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更具操作性,是落实落细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方面有关考核、督导的具体要求,展示我市依法行政决策的亮点和成绩。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十章,要点如下:

总则。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决策目录管理和职责分工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采取“列举+排除”的方式来确定目录管理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职责分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

决策启动。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并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拟定决策草案,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方式、特定群体沟通协商、征求意见途径及时限、听证会制度和决策草案的完善等内容。公众参与方式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特定群体沟通协商明确对决策事项设计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决策草案的完善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服务联络机制。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应当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加强决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充分合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

风险评估。明确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风险可控性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法性审查。明确决策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明确决策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按照相关议事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呈请市委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决策执行和调整。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责任。明确市人民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专家论证评估等责任。明确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附则。明确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司法局

解 读 人:苏林鸣

联系方式:0371-6744668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