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收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30 来源:市土地储备中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收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郑州市委、市政府优化产业用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保障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工作公平合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2020年以来,我市持续开展了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对加强储备土地综合开发、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有效促进作用。国有土地收购作为土地储备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否科学、高效,直接关系到土地储备工作的效率。《通知》经各区、各局委多次沟通对接和反复研究,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最终形成定稿。

二、制定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国有土地收购的范围。市本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由原用途调整为其他用途,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外的,原则上应纳入收购范围。但原土地用途由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改变为其他用途的(与相邻土地合并规划的除外),且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改变用途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进行收购。国有划拨土地的用途改变后仍符合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再实施收购。

(二)细化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分别明确细化了国有土地收购、闲置土地收回、租赁土地收购、城中村改造安置和开发以外剩余土地、遗留问题土地收购5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补偿标准。

(三)明确其他相关要求。一是明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需纳入储备土地管理的,土地收回并完成接收后移交土地储备管理;有偿收回需要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补偿的,依据《通知》制定补偿方案。二是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污染土地不得入库的规定,提出了土地收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要求。三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土地作为国有资产在收储时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要求和实施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依据《通知》执行。五是明确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原32号文、151号文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解 读 人:陈新玲 收购处处长

联系电话:0371-6788278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