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0-11 来源:郑州日报

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从严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即日起,以重点区域为核心,对我市客运市场秩序依法进行从严整治。

此次整治区域为郑州市城市建成区。整治重点为郑州火车站、郑州东站、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以及长途客运汽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周边区域等客流聚散地。

整治对象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 、七座及以上客车进行违规营运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汽车( 含七座及以上客车)进行非法营运的;在道路上非法行驶、非法营运的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含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车辆和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

即日起,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相互移交机制,对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车辆发现一辆、滞留一辆、依法处罚一辆。

依据相关规定,我市将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 、七座及以下客车存在的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甩客、绕路、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从重处罚,对驾驶员进行停业培训,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七座以上客车,在重点区域内叫客揽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七座及以下客车,在重点区域内叫客揽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营运行为后,对涉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非法行驶、非法营运的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车辆和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涉嫌存在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同时,在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车辆,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电子干扰器,以及非法改装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对转借、违法买卖和使用伪造、转借的出租汽车发票及违法出具出租汽车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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