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发布时间:2022-06-25 来源:郑州日报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待遇水平

紧扣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谁”“如何托”“托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措施。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员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户的人员。脱贫攻坚期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转为稳定脱贫的,回归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两重制度保障;转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脱贫不稳定户的,相应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倾斜救助是新增加的救助内容,便于从制度上防范规模化致贫返贫风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实施意见》规范了三项保障制度功能定位,理顺了制度衔接次序,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均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

规范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支付封顶线。

从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5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调整同步实施,实现待遇平移、制度平稳并转。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监测范围,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进行重点监测。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通过部门间人员信息的核查比对,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医疗救助,并强化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

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措施,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明确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实施意见》还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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