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38/2017-00016
  •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机关事务
  • 2017-01-16
  • 2017-01-17
郑州市工商局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一元伊始,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要求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推动《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郑州市工商局印制禁放烟花爆竹宣传页《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50000份,在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向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提醒市民自觉抵制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度过一个健康、祥和、文明、安全的春节。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春节将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6962370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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