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18-00254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通知公告
  • 2018-04-16
  • 2018-04-16
  • 通知
  • 郑农办〔2018〕45号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郑农办〔2018〕45号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

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限制使用农药经销许可证审查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郑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

  分项名称:首次申请、变更申请、申请延续、补发。

  三、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

  四、审查机构

  (一)审查机构名称、权限及人员组成

  1、审查机构名称: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审查权限: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人员组成: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

  (二)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五、审批流程及条件

  (一)材料受理及审查

  审查人员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五章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3、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

  4、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5、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

  (二)实地核查

  1、核查组: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立,设1名组长,2名组员。

  2、核查流程:

  (1)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

  (2)开展实地核查。查阅资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核查,作出单项结论。单项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此项不适用”;按照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综合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根据《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

  ①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此项不适用”的;

  ②《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①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的;

  ②《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

  (3)反馈实地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

  (4)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初审意见

  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六、审批数量

  限制使用农药:有数量限制,需符合郑州市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七、申请材料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十一)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十二)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十三)《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十四)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十五)其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农药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5年。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官网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实地核查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

  接收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50号农技中心3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

  通信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50号农技中心3楼

  邮编:45000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电话咨询

  0371-55626255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