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收费性质 | 应收标准 | 实收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矿种1%,铜、铅、锌、铝土矿、镍、钴等矿产2%,铽、镝、钬、铥、镱、镥、硒等矿产3%,金、银、铂、钯、钌、锇、铱等矿产4%,湖盐、岩盐、天然卤水0.50%,地下水0.02元/吨
|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矿种1%,铜、铅、锌、铝土矿、镍、钴等矿产2%,铽、镝、钬、铥、镱、镥、硒等矿产3%,金、银、铂、钯、钌、锇、铱等矿产4%,湖盐、岩盐、天然卤水0.50%,地下水0.02元/吨
|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13号令、豫价费字[2000]239号、豫国土资发[2016]115号
| 2016年7月1日后费率为0 |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 100元;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50元; 变更勘查项目50元 |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 100元;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50元; 变更勘查项目50元 | [1992]价费字251号、豫财综[2015]7号
|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 |
采矿登记费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 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换证100元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 200元; 矿山企业变更换证100元
| [1992]价费字251号、豫财综[2015]7号
|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 | |
土地复垦费
|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者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7-9元/平方米。 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元/平方米。 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4.5元/平方米
|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者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7-9元/平方米。 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元/平方米。 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4.5元/平方米
|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豫政[2008]52号 | 《土地管理法》 | |
土地闲置费
| 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3.5倍
| 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3.5倍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财综[2004]106号,豫政[2008]52号 | 《土地管理法》 | |
土地登记费 | 豫价房字[1993]87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2016年8月20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 | |||
不动产登记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收费优惠减半:275元/40元,证书工本费标准:10元,收费优惠减免:0元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收费优惠减半:275元/40元,证书工本费标准:10元,收费优惠减免:0元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征(土)地管理费
| 全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2.1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2.80% 半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4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80% 单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1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40%
| 全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2.1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2.80% 半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4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80% 单包方式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10% 一次性耕地<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 1.40% | 豫计收费[2001]1019号,[1992]价费字597号、豫财综[2015]7号
|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 | |
耕地开垦费 | 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 9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 11元/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 13元/平方米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 18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 20元/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 22元/平方米
| 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 9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 11元/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 13元/平方米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 18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 20元/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 22元/平方米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政[2008]52号,豫财综[2004]106号, |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