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档案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凡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包括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图片、音像制品、数字信息等均属档案材料。
2. 各处室要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材料,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3. 档案管理员每月要向局领导、各处室收集一次档案材料,并做到交接手续齐全。交接档案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4. 档案管理员将档案材料按归纳类目分类保存,要做到准确及时。每年六月底前必须完成前一年档案材料的分类、组卷、编目和归档工作。
5. 档案阅文室工作时间每天下午开放,可对外查阅,其它时间一般不对外开放(有紧急事情,需查阅档案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6. 查阅档案材料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阅文室查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档案资料的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确需继续借阅,必须办理续借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过期不还或丢失、损毁和擅自销毁档案者,由借阅人承担一切责任。
7. 借阅档案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8. 档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局机关其他各项管理规定。